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答疑精華: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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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顯示的凈資產為負,財務狀況不斷惡化。有關資產:商業用房一間,賬面價值100萬元;機器設備一套,賬面價值20萬元;銀行存款30萬元;應收乙的賬款30萬元(2008年1月20日到期);應收丙的賬款70萬元(2008年2月6日到期)。甲公司有關負債:應付丙的賬款50萬元(2008年3月5日到期);應付丁的賬款180萬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2008年以來,甲公司的資產處理及債權債務清償情況如下:
(1)1月20日,丁請求甲公司償還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發現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將機器設備贈送給了戊。
(2)2月3日,甲公司將擁有的商業用房以60萬元的價格(市場價格為120萬元)轉讓給非關聯企業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受讓該房產,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償還債務,但乙到8月底仍未償還,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萬元債權債務予以抵銷。
(5)4月10日,甲公司與庚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將對丙的20萬元債權以1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庚。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丁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將機器設備贈送給戊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2)丁是否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將商業用房轉讓給己公司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3)丁是否有權代位行使甲對乙的債權?并說明理由。
(4)甲是否有權向丙主張就50萬元的債權債務予以抵銷?并說明理由。
(5)甲庚之間的債權轉讓何時生效?何時對丙產生效力?并分別說明理由。
正確答案 :
(1)丁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行為。根據規定,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在本題中,甲公司將機器設備贈送給戊,屬于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丁造成損害,因此,丁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行為。
(2)丁無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行為。根據規定,因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在本題中,己公司屬于善意第三人,丁不能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3)丁有權代位行使甲對乙的債權。根據規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在本題中,甲公司對乙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屬于怠于行使其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因此,債權人丁有權代位行使甲對乙的債權。
(4)甲有權向丙主張抵銷。根據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在本題中,甲欠丙的賬款50萬元和丙欠甲的賬款70萬元在3月15日時均已到期,甲有權向丙主張就50萬元的債權債務予以抵銷。
(5)①甲庚之間的債權轉讓于4月10日生效。根據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②丙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對丙產生效力。根據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提問: 善意第三人
案例6(2) 己公司以60萬元買入市場價為120萬元的商業用房,這不符合善意第三人是以合理價格取得標的物這一條吧?
回答:
物權法第十五條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
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一)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
(二)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
(三)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
(四)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五)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
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物權法司法解釋一中對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作出了明確的界定。
所以這里己公司為善意第三人。
或許你現在已經有點累了,但是記住注會備考是馬拉松,現在行程過半,正是奠定勝利基礎的時候,將注會2017教材反復學習,不要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