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技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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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技術合同
1.技術合同的主體
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科研組織(如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的課題組、工作室等)訂立的技術合同,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視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
未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授權或者認可的,由該科研組織成員共同承擔責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該合同受益的,應當在其受益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2.技術合同的解除
(1)技術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30日內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權主張解除合同。
(2)當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該期限超過30日的,在該履行期限屆滿后方可有權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張。
3.職務技術成果
(1)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承擔其交付的其他技術開發任務完成的技術成果;
(2)離職后1年內繼續從事與其原崗位職責或者原單位交付的技術開發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工作而完成的技術成果,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技術成果。
【解釋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職工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后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約定的,依約定確認。
【解釋2】(1)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4.委托開發
(1)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
(2)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3)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
5.合作開發
(1)合作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當事人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2)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請專利。
(3)當事人一方“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可以”申請專利;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6.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
(1)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2)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包括當事人均有不經對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并“獨占”由此所獲利益的權利。
當事人一方將技術秘密成果的轉讓權讓與他人,或者以“獨占或者排他使用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技術秘密,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應當認定該讓與或者許可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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