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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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行政復議證據包括(選擇):(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8)電子數據。
1.在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掌握)
2.定案證據應當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
3.行政復議機關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多選)
(1)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3)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
4.行政復議機關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1)證據形成的原因。
(2)發現證據時的環境。
(3)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行政復議參加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
(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5.行政復議機關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關聯性:
(1)證據與待證事實是否具有證明關系。
(2)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
(3)影響證據關聯性的其他因素。
6.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1)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和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和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復制品。
(6)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7)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8)不具備合法性、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行政復議機構依據職責所取得的有關材料,不得作為支持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
7.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8.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取證。
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復制和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詢問。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被調查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工作,不得拒絕、阻撓。現場勘驗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9.申請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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