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知識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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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特點和基本計稅規則
符合委托加工條件的應稅消費品的加工,消費稅的納稅人是委托方;不符合委托加工條件的應稅消費品的加工,要看作受托方銷售自制消費品,消費稅的納稅人是受托方。
(二)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的計算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l-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其中:
“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實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但不包括隨加工費收取的銷項稅額。
這樣組成的價格才是不含增值稅但含消費稅的價格。
【例題】某高爾夫球具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某俱樂部委托加工一批高爾夫球具,俱樂部提供主要材料不含稅成本8000元,球具廠收取含稅加工費和代墊輔料費2808元,球具廠沒有同類球具的銷售價格,消費稅稅率10%,請計算適用的組成計稅價格。
【答案及解析】組成計稅價格=[8000+2808÷(1+17%)]÷(1-10%)=11555.56(元)。
(三)如果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提貨時受托方沒有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要補交稅款。委托方補交稅款的依據是:
已經直接銷售的,按銷售額(或銷售量)計稅;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尚未銷售或用于連續生產的,按下列組成計稅價格計稅補交: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難點提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計算消費稅的難點——材料成本的確定
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稅但是包含采購材料的運輸費(也不含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采購過程中的其他雜費和入庫前整理挑選費用等。
【特殊案例】2017年3月,甲實木地板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免稅木材,稅務機關認可的收購發票上注明金額100萬元,另支付采購運輸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運費金額2萬元,將該批材料作為主要材料送交乙企業進行委托加工。則組價公式中的材料成本=100×(1-13%)+2=8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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