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委托合同
注冊會計師考試難度較高,對于廣大考生來說,除了平時的學習,更重要的是需要答疑解惑,自己不理解的經濟法知識點,如果沒有人幫助,很難走出困境,所以為了幫助大家,小編準備了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委托合同
1.費用與報酬
(1)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3)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損失賠償
(1)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隨時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4.轉委托
(1)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2)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5.隱名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披露義務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存在,就不會與受托人訂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注冊會計師2017考試時間為10月14日、15日,距離現在還有5個月時間,相信很多考生都已經投入到了緊張感十足的備考當中,為了幫助大家讓注會備考更加高效,小編整理了近期注會考試備考經驗和技巧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