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運輸合同
2017注冊會計師準考證打印時間為9月19日—9月30日、10月9日—10月11日。現在正是注會考試基礎備考階段,還沒開始學習的同學們要抓緊時間,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注會考試科目經濟法知識點,希望大家高效備考。
【知識點】運輸合同
1.客運合同
(1)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2)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2.貨運合同
(1)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貨物的初步證據。但以后如收貨人有證據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發生在運輸過程中,仍可向承運人索賠。
(2)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4)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相關鏈接】買賣合同的價款約定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確定。
對于注會考試基礎階段備考應該如何做,可以參考更多注會學習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