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民間借貸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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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民間借貸合同
1.民間借貸的范圍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fā)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yè)務引發(fā)的糾紛,不屬于民間借貸。
2.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原則上有效,除非存在如下情形之一:
(1)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
(2)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以向其他企業(yè)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5)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6)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
【解釋1】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其效力按上述規(guī)則處理。
【解釋2】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上述規(guī)則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jù)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相關鏈接】(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由債務人和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2;(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3。
3.民間借貸與買賣合同混合時的處理規(guī)則、4.民間借貸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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