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金融機構的貸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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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金融機構的貸款合同
1.金融機構的貸款合同為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2.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
(1)停止發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4.利息的支付期限
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5.提前償還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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