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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也是登記賬簿的依據。每個企業都必須按一定的程序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進行賬簿登記,如實反映企業的經濟業務。
原始憑證的分類
(一)原始憑證
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由業務經辦人員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項經濟業務事項已經發生或完成情況并明確有關經濟責任的一種憑據。它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
1.原始憑證的分類
2.原始憑證的取得、填制及提交
辦理需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原始憑證通常由經濟業務事項的經辦人員取得或填制。
為保證會計核算工作的正常進行和當期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經辦人員應及時將原始憑證送交會計機構,原則上最遲不應超過一個會計結算期。
3.原始憑證的審核
《會計法》對審核原始憑證做出了具體規定:
(1)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法定職責審核原始憑證。
(2)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
(3)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經辦人員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
4.原始憑證錯誤的更正
《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原始憑證錯誤的更正做出了具體規定,其內容包括:
(1)原始憑證所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憑證記載的內容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具單位重開或更正,并在更正處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3)原始憑證金額出現錯誤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開具單位重新開具。
(4)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于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
(二)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又稱記賬憑單或分錄憑單,是會計人員根據經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按照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加以歸類,并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后所填制的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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