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租賃物的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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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租賃物的權屬
1.在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
2.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3.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
(2)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3)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或者地區主管部門的規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
(4)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注會備考的路或許孤單或許辛苦,同學們不要擔心,現在的汗水一定可以澆灌出光明的未來,取得滿意的注會考試成績并不難,我們一起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