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
距離2017年6月20日稅務師報考結束只剩下6天的時間,還沒有報上名的小伙伴們可不要錯過了。今天東奧會計在線小編一如既往為大家發布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的相關內容,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稅務行政復議的管轄原則
1.對各級國稅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向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4.對下列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1)對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省地方稅務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申請行政復議。
(5)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提示:是本級,不是上一級)。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前款(2)(3)(4)(5)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轉送。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稅務行政復議代理的說法,正確的有( )。(2014年)
A.對省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B.對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人作出的代征稅款的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該受托代征人是被申請人
C.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共同作出的稅務具體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D.對稅務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為不服而申請復議的,該稅務機關是被申請人
E.稅務行政復議代理人是指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授予的權限范圍內,為代理復議行為而參加復議的法人及自然人
【答案】ACD
【解析】選項B:對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不服的,委托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選項E:稅務行政復議的代理人,是指接受當事人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授予的權限范圍內,為代理復議行為而參加復議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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