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標的物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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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標的物的檢驗
1.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
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當事人未約定檢驗期間的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2年的規定。
【解釋1】“2年”是最長的合理期間,該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在超過合理期間或者2年期間后,出賣人自愿承擔違約責任后,又以上述期間經過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釋2】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不受上述時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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