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例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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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標的物的風險負擔
【例題·多選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買受人應當承擔標的物滅失風險的有( )。
A.買賣雙方未約定交付地點,出賣人將標的物交由承運人運輸,貨物在運輸途中意外滅失
B.約定在出賣人營業地交貨,買受人未按約定時間前往提貨,后貨物在地震中滅失
C.出賣人依約為買受人代辦托運,貨交第一承運人后意外滅失
D.買受人下落不明,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意外滅失
【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2)選項B: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3)選項C: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出賣人依約代辦托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4)選項D:出賣人將標的物依法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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