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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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4.支付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1)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的30%為標準適當減少;(2)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2)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履行債務。
(3)《買賣合同解釋》中關于違約金的規定
①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谫I賣合同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適用定金罰則(2002年案例分析題、2006年單選題)
(1)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2)《買賣合同解釋》中關于定金的規定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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