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例題:保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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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證
【例題1?單選題】甲、乙兩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機床一臺,價格為300萬元。同時,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內容為“丙公司愿為甲公司應付乙公司300萬元機床貨款承擔保證責任”的保函,并加蓋了該公司公章。之后,由于市場變化,甲公司、乙公司雙方協商同意將機床價格變更為350萬元,但未通知丙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機床后,甲公司無力按期支付貨款,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代為清償。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丙公司出具保函是其單方行為,因此保證不成立
B.丙公司應在300萬元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C.在乙公司未就甲公司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之前,丙公司有權拒絕乙公司代為清償的要求
D.丙公司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適用6個月的短期訴訟時效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答案】B
【解析】(1)選項A: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2)選項B: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的變更,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3)選項C:乙公司和丙公司未對保證方式進行約定,丙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4)選項D:保證期間與保證的訴訟時效是兩回事兒,選項D的表述將二者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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