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保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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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證
3.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解釋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保證人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如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解釋2】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并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解釋3】在民間借貸糾紛中,保證人為借款人(債務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2)連帶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解釋1】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解釋2】在民間借貸糾紛中,保證人為借款人(債務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債權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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