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企業所得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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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接收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1. 企業接收政府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關部門,下同)將國有資產明確以股權投資方式投入企業,企業應作為國家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處理。該項資產如為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確定計稅基礎。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指定專門用途并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進行管理的,企業可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其中,該項資產屬于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算不征稅收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屬于上述(1)、(2)項以外情形的,應按政府確定的接收價值計入當期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政府沒有確定接收價值的,按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算確定應稅收入
2. 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包括股東贈予資產、上市公司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東和新非流通股股東贈予的資產、股東放棄本企業的股權,下同),凡合同、協議約定作為資本金(包括資本公積)且在會計上已做實際處理的,不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2)企業接收股東劃入資產,凡作為收入處理的,應按公允價值計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公允價值確定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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