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答疑精華:普通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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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普通合伙企業
是不是會計中所說的共同經營?
回答:
共同經營,是指合營方享有該安排相關資產且承擔該安排相關負債的合營安排。它區別于合營企業,后者是合營方對合營安排的凈資產享有權利。合營方應當根據其在合營安排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確定一項合營安排究竟屬于共同經營還是合營企業,具體判斷時應考慮該安排的結構、法律形式以及合同條款等多種因素。
未通過單獨主體達成的合營安排,應當劃分為共同經營。單獨主體,是指具有單獨可辨認的財務架構的主體,包括單獨的法人主體和不具備法人主體資格但法律認可的主體。常見的單獨主體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合作企業等。某些情況下,信托、基金也可被視為單獨主體。
所以一個普通合伙企業不屬于共同經營,屬于單獨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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