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第一審程序(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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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程序(簡易程序)
1.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2.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5.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6.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fā)回重審的;
(3)當事人一方人數(shù)眾多的;
(4)適用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
(5)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例題·單選題】下列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具體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是( )。
A.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B.人民法院可以電話傳喚雙方當事人
C.審理案件時由審判員獨任審判
D.已經按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可以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答案】D
【解析】(1)選項AB: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雙方可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2)選項B: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3)選項C: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4)選項D: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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