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不得扣除項目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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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扣除項目的審核: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提示】罰金屬于刑事處罰,罰款屬于行政處罰,不可以扣除;罰息、合同違約金屬于與經營有關的合理支出,均可扣除。
【例題1?簡答題】稅務師審核“營業外支出”賬戶,發現記載如下事項:繳納交通違章罰款5萬元;繳納稅收罰款2萬元、稅收滯納金1萬元;支付經濟糾紛的訴訟賠償20萬元;支付銀行罰息2萬元。
【答案及解析】繳納的交通違章罰款、稅收罰款及稅收滯納金均不得在稅前扣除,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8萬元;支付的訴訟賠償及支付的銀行罰息,可以在稅前扣除,無需納稅調整。
【例題2?簡答題】2010年7月,因違約拒收供貨方提供的預定貨物,向供貨方支付違約金4萬元,企業計入“營業外支出”,2010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未作納稅調整增加。
【答案及解析】企業支付給供貨方違約金4萬元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不需作納稅調整增加。
【例題3?單選題】對公司銀行貸款逾期的罰息,正確的財務或稅務處理是( )。
A.罰息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不可以扣除的罰款支出
B.銀行貸款發生的罰息應在企業“財務費用”科目貸方反映
C.罰息不屬于行政罰款,類似于經濟合同的違約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D.因銀行貸款發生罰息,屬于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應在“營業外支出”中核算,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案】C
【解析】罰息不屬于行政罰款,類似于經濟合同的違約金,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發生的罰息應在企業“財務費用”或“營業外支出”科目借方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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