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例題:要約的撤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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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要約的撤回
【例題2·單選題】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發出訂購一批實木沙發的要約,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復。4月2日乙公司收到該要約。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訂購實木沙發,遂向乙公司發出撤銷要約的信件,該信件于4月4日到達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復,乙公司表示暫無實木沙發,問甲公司是否愿意選購布藝沙發。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甲公司要約失效的時間是( )。
A.4月3日
B.4月4日
C.4月5日
D.4月8日
【答案】C
【解析】(1)甲公司在要約中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復(確定了承諾期限),該要約不可撤銷,因此4月4日撤銷要約的通知到達時,不產生撤銷要約的效力;(2)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將實木沙發變更為布藝沙發),原要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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