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推薦:工資薪金個人納稅45條
16、年終獎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1)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例3】張某就職于境內某公司,每月繳納“五險一金”2000元。
2018年3月公司擬對其發放當月工資10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60000元,則應納個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12=60000/12=5000(元),適用稅率20%,速算扣除數是555元;
當月工資10000-2000-3500=45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是105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共計=(60000×20%-555)+(4500×10%-105)=11790(元);
節稅建議: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54000元,工資16000元
全年一次性獎金/12=54000/12=45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是105元;
16000-2000-3500=10500(元),適用稅率25%,速算扣除數是1005元;
個人所得稅共計=(54000×10%-105)+(10500×25%-1005)=6915(元);
可節約個人所得稅:11790-6915=4875元。
政策依據:國稅發〔2005〕9號
17、年終獎金計算公式一年使用一次
【例4】案情簡介(摘自海南日報2015年12月18日星期五A11版)
近日稅務人員在對某戶科技企業的檢查中發現,該企業有的員工進行了崗位內部調整,由于財務人員疏忽,在對其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時,把2014年的一次性獎金放在2014年年終發放,而2013年的一次性獎金正常放在2014年年初發放,造成了這些員工2014年使用了兩次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優惠算法,從而導致企業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企業財務人員認為:雖然這些員工在一個年度發放了兩次年終一次性獎金,但是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所屬年度是不一樣的,所以一年內使用兩次一次性的獎金的特殊算法,從實質來講,也不應有錯。
稅法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若該企業把2014年的年終一次性獎金放在2015年初發放,就不會有稅收風險,也符合常規,由于該企業財務人員疏忽,對稅收政策缺乏了解,給企業及員工個人都帶來了損失。
該案中,企業應補征個人所得稅12183.68元,對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未能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被處以稅款0.5倍罰款6091.84元。
【例5】某單位員工在今年1月份取得部分全年一次性獎金,剩余的部分在3月發放,某單位員工在第一次取得年終獎時已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某單位員工第二次取得年終獎時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辦法,應并入到當月的工資薪金計征個稅。
18、年終獎金計算的“坑”
并舉出例子,比如年終獎為18000元,那么要繳納540元的稅,如果按年終獎為18001元,則需要多納稅1155.1元,即1695.1元;
54001元的年終獎比54000元多納4950.2元;
發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納4390.25元;
發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納19250.3元;
發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納30250.35元;
發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納88000.45元。
19、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的計稅方法
(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3)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平均計算:以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在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后再次任職、受雇的,已納稅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5)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例5】某公司2016年7月辭退甲、乙、丙三名員工:
甲員工已經工作3年,月收入10000元,辭退時公司給予一次性補償30000元;
乙員工已經工作10年,月收入15000元,辭退時公司給予一次性補償150000元;
丙員工已經工作了18年,月收入20000元,辭退時公司給予一次性補償300000元;
該公司所在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為4萬元/年。
上年平均工資的三倍=40000×3=120000(元)
(1)甲因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為30000元,小于120000元,因此,甲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2)乙超過上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部分=150000-120000=30000(元);折合月工資收入30000÷10=3000(元);由于乙的折合月工資收入小于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因此,乙也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3)丙超過上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部分=300000-120000=180000(元);折合月工資收入180000÷12=15000(元);公司應代扣代繳丙的個人所得稅=[(15000-3500)×25%-1005]×12=22440(元)。
政策依據:財稅〔2001〕157號
20、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稅
(1)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于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之間所屬月份平均分攤計算個人所得稅。計稅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提前辦理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
【例6】老A2016年7月因身體原因提前20個月退休,企業按照統一標準發放給楊某一次性補貼120000元。
則老A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0000÷20-3500)×10%-105]×20=2900(元)。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
21、企業為退休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退休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企業應按“工資、薪金”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2、離、退休人員的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免征個稅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需要提醒的是,離、退休人員免征個人所得稅僅限于離、退休人員從原離、退休單位取得的退休工資和生活補助部分。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3、離、退休人員領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的補貼獎金等需繳納個稅
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國稅函〔2008〕723號
24、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收入需繳納個稅
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退休人員再任職”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2)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3)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需要提醒的是,不需要合并免征個稅的退休工資或養老金計算繳納個稅。
政策依據:國稅函〔2005〕382號、國稅函〔2006〕52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
25、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工資、補貼等
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其中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是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和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按下列規定征免個人所得稅:
(1)對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取得的,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職工統一發放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視同離休、退休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
(2)除上述(1)項所述收入以外各種名目的津補貼收入等,以及高級專家從其勞動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訓費、講課費、顧問費、稿酬等各種收入,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稅字〔1994〕020號、財稅〔2008〕7號
26、“老外”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減免
境外人員的下列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1)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2)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3)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者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洗衣費,應由納稅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
對于搬遷費,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
(4)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境外出差補貼,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此類補貼,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由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免稅。
(4)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探親費,應由納稅人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實際用于本人探親,且每年探親的次數和支付的標準合理的部分給予免稅。
國稅函[2001]336號,就探親費“合理的部分”做出統一規定,“可以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待遇的探親費,僅限于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
對于語言訓練費和子女教育費,應由納稅人提供在中國境內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憑證和期限證明材料,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對其在中國境內接受語言培訓以及子女在中國境內接受教育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補貼,且在合理數額內的部分給予免稅。
例如外籍員工的子女學校的專車接送費不在免稅范圍,因此不能免征個人所得稅。
(5)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國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所謂“直接派往”指世界銀行與該專家簽訂提供技術服務協議或與該專家的雇主簽訂技術服務協議,并指定該專家為有關項目提供技術服務,由世界銀行支付該外國專家工資、薪金。該外國專家在辦理免稅手續時,應當提供其與世界銀行簽訂的有關合同和其工資、薪金所得由世界銀行支付、負擔的證明。
(6)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所謂“直接派往”指聯合國組織與該專家簽訂提供技術服務協議或與該專家的雇主簽訂技術服務協議,并指定該專家為有關項目提供技術服務,由聯合國組織支付該外國專家工資、薪金。聯合國組織是指聯合國的有關組織,包括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聯合國人口活動基金、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聯合國技術合作部、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糧食計劃署、世界衛生組織、世界氣象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該外國專家在辦理免稅手續時,應當提供其與聯合國組織簽訂的有關合同和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聯合國組織支付、負擔的證明。
(7)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8)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9)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兩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對其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0)根據我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對其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1)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政府負擔的,對其工資、薪金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政策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稅發〔1994〕148號)、財稅字〔1994〕第020號、國稅函發〔1996〕417號、國稅發〔197〕054號。
27、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稅時的減除費用
(1)“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2)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附加減除費用1300元。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8、計算工資個稅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
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是指:
(1)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2)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3)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例】境內企業員工,在境外參與施工建設并由境內企業發放工資,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該境內企業員工在境外提供勞務從境內企業取得的工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符合附加減除費用的適用范圍,可以適用4800元的減除費用標準。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29、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適用附加減除費用政策
對遠洋運輸船員(含國輪船員和外派船員,下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考慮到遠洋運輸具有跨國流動的特性,因此,對遠洋運輸船員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在統一扣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準予再扣除稅法規定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即1300元,即總減除費用為4800元。
由于船員的伙食費統一用于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政策依據:國稅發〔1999〕202號
30、軍隊干部取得以下補貼、津貼免征或不征個稅
屬于免稅項目或者不屬于本人所得的補貼、津貼有8項,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即:
(1)政府特殊津貼;
(2)福利補助;
(3)夫妻分居補助費;
(4)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
(5)獨生子女保健費;
(6)子女保教補助費;
(7)機關在職軍以上干部公勤費(保姆費);
(8)軍糧差價補貼。
對以下5項補貼、津貼,暫不征稅:
(1)軍人職業津貼;
(2)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
(3)專業性補助;
(4)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
(5)伙食補貼。”
政策依據:財稅字〔1996〕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