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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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合同糾紛;
(2)其他財產糾紛。
2.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
(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
(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解釋1】繼承糾紛由專門的《繼承法》調整。
【解釋2】經濟仲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性糾紛;對于“不平等主體”之間的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能提請仲裁。
【解釋3】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但勞動仲裁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解釋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仲裁法》適用范圍的是( )。
A.自然人之間因繼承財產發生的糾紛
B.農戶之間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
C.納稅企業與稅務機關之間因納稅發生的爭議
D.公司之間因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
【答案】D
【解析】不屬于《仲裁法》調整的爭議有:(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選項A);(2)行政爭議(選項C);(3)勞動爭議;(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選項B)。
【例題·單選題】下列爭議中,可以適用《仲裁法》進行仲裁的是( )。
A.某公司與其職工李某因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B.高某與其弟弟因財產繼承發生的爭議
C.某學校因購買電腦的質量問題與某商場發生的爭議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對其作出的罰款決定與該公安局發生的爭議
【答案】C
【解析】(1)選項A:勞動爭議不適用《仲裁法》;(2)選項B:繼承糾紛不能提請仲裁;(3)選項D:行政爭議不能提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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