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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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留置權的成立要件
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其中,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1)留置權的行使對象僅限于動產,不包括不動產,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的債權人談不上留置權。
(2)必須是債權人“合法占有”的動產,如果因侵權行為“非法占有”的,不能產生留置權。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者返還所占有的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的占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yè)之間留置的除外。
【解釋】所謂“同一法律關系”,是指占有人交付或者返還占有物的義務與留置所擔保的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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