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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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
(一)回避適用人員
回避適用的人員,包括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二)適用回避的情形
1. 應當自行回避的情形(申請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4)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5)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解釋】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2. 申請回避
審判人員違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1)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2)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本案的;
(3)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5)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解釋】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3. 指令回避
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應當決定其回避。
4. 參與過本案偵查、審查起訴工作的偵查、檢察人員,調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
【例題?單選題】刑事訴訟審判人員應當自行回避的情形不包括( )。
A.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B.與本案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
C.擔任過本案的訴訟代理人
D.在審理本案法院的上級法院工作過
【答案】D
【解析】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選項B);②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選項A);③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選項C);④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⑤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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