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特殊性收入的確認
【東奧小編】2017年稅務師考試報名持續開展,時間為4月20日至6月20日,俗話說:“基礎不牢,地動山搖”,東奧小編每天為您提供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讓您保持良好學習狀態的同時打好基礎,考生成為東奧學員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識點內容。
特殊性收入的確認
(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提示】增值稅規定,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提示】增值稅規定,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3)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4)視同銷售收入的確認:(重點)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①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②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③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④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①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②用于交際應酬;
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④用于股息分配;
⑤用于對外捐贈;
⑥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如投資)。
【提示】理論上講,由于我國實行“法人所得稅”制,所以看資產所有權屬是否發生改變。
企業發生視同銷售的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不以銷售為目的,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的,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了解更多相關考點,點擊查看: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第六章重要知識點匯總(二)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