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應納稅所得額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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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所得額的審核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或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即利潤總額)+納稅調增-納稅調減
【提示】考試時,往往是以會計利潤(利潤總額)為基礎,加減納稅調整得出應納稅所得額。要求考生:
(1)會計利潤計算要準確(要求:學好會計)。
(2)納稅調整要準確(要求:學好稅法)。
歷年常見的考核形式:
(1)扼要指出存在的影響納稅的問題。
(2)正確計算應補繳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和企業所得稅。
(3)作出相關調賬分錄。
(一)收入總額的審核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般性收入的確認:
(1)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企業銷售貨物收入的確認,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①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②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③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④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提示】會計準則關于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除了滿足上述四個條件外,還有滿足“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稅法沒有這一條,注意區分。
(2)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提供勞務收入,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3)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股權轉讓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了解更多相關考點,點擊查看: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實務》第六章重要知識點匯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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