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知識點:稅務機構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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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稅務機構的設置
現行稅務機構設置是中央政府設立國家稅務總局(正部級),省及省以下稅務機構分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個系統。另由海關總署及下設機構負責關稅征收管理和受托征收進出口增值稅和消費稅。
省級 | 省以下級 | |
國家稅務局 | 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 | 上級稅務局垂直領導 |
地方稅務局 | 地方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 | 上級稅務局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局垂直領導為主 |
二、稅款征收管理權限劃分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將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并有不同的征收機關與之對應。
【提示重點】
(1)涉外稅收政策的調整權集中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涉外稅收的優惠措施。
(2)對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原則上由中央稅務機構負責征收,共享稅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稅務機構直接劃入地方金庫,2015年《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規定共享稅的征管職責根據稅種屬性和方便征管的原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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