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例題:共有物的處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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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共有物的處分
【例題·單選題】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購買了一套住房。甲出資90萬元,乙出資60萬元,雙方未約定共有類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機,請丙裝修公司對房屋重新裝修,并告知丙,該房屋由自己與乙共有,但裝修費用由乙一人承擔。乙獲悉裝修事宜后,表示反對,并拒絕向丙付款。后乙欲將(整個)房屋所有權(全部)轉讓給丁。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2年)
A.甲、乙對該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關系
B.甲對房屋重新裝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對于丙公司的付款請求,乙無權拒絕
D.乙轉讓房屋所有權,須征得甲的同意
【答案】D
【解析】(1)選項A: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2)選項BC:對共有的不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在本題中,甲、乙按份共有該房屋,但未約定各自享有的份額,應按照各自的出資額確定,即甲享有60%(90÷150)的份額。因此,甲重新裝修房屋應當取得乙的同意,未取得乙的同意且乙事后亦未追認的,甲、丙之間的裝修合同對乙不具有約束力,對于丙公司的付款請求,乙有權予以拒絕;(3)選項D:處分共有物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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