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轉讓個人份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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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按份共有人轉讓自己的個人份額
2.同等條件
《物權法》第101條所稱的“同等條件”,應當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
3.行使期間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1)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
(2)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的,為15日;
(3)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15日;
(4)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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