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虛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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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1.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2. 如何理解“虛開”?
(1)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虛構商品交易內容和稅額開具發票;
(2)雖然存在真實的商品,但故意改變貨名、虛增數量、價款和銷項稅額開具發票;
(3)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四種情況。
3. 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法按盜竊罪定罪處罰。
4.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法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虛開發票罪
1. 虛開發票罪,是指為了牟取非法經濟利益,違反國家發票管理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以外的普通發票,情節嚴重的行為。
2. 虛開普通發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虛開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5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3. 利用虛開普通發票的手段逃稅的,構成“牽連犯”,擇一重罪從重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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