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例題:遺失物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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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遺失物的轉讓
【例題?單選題】甲在上班途中遺失手機一部,被乙拾得。甲發布懸賞廣告稱,愿向歸還手機者支付現金1000元作為酬謝。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返還手機是乙的法定義務,故甲雖承諾向歸還手機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無權請求甲支付該酬金,僅有權要求甲支付因返還手機而發生的必要費用
B.若乙將手機以3000元的市場價格賣給不知情的丙,則甲除非向丙支付3000元,否則無權請求丙返還手機
C.若乙將手機送交公安機關,而甲未于公安機關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認領,則乙取得該手機的所有權
D.若乙將手機送交公安機關,而甲未于公安機關發出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認領,則該手機歸國家所有
【答案】D
【解析】(1)選項A:拾得人享有費用返還請求權,在遺失人發出懸賞廣告時,歸還遺失物的拾得人還享有懸賞廣告所允諾的報酬請求權;(2)選項B:丙直接從乙手中購買手機(而非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無權要求甲支付購買手機的費用;(3)選項CD: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而非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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