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不征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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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稅收入
【解釋】(1)不征稅收入屬于“非營利活動”帶來的收入(如財政撥款),理論上就不應列入企業所得稅的應稅范圍;(2)免稅收入是國家為了實現某些經濟和社會目標,在特定時期內對特定收入(如國債利息收入)給予的稅收優惠。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解釋】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1)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2)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取得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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