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預算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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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的基本原則
1.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原則
2.預算法定原則
(1)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
(2)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3.績效原則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預算支出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4.跨年度預算平衡原則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強化三年滾動財政規劃對年度預算的約束。
5.公開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外,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準后20日內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6.完整性原則
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解釋】《預算法》刪除了原來關于預算外資金的規定,強調將地方政府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接受人大監督。
7.分稅制原則
國家實行中央與地方分稅制,實行分稅制的預算管理體制,有利于穩定中央與地方各級預算收入來源,明確各級預算管理的職責權限,有利于充分調動各級政府預算管理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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