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印花稅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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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稅收法律制度
【考點16】印花稅的計算
1.稅率
印花稅的稅率有兩種形式: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
2.計稅依據
(1)合同:以憑證所載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解釋1】以憑證上的“金額”、“費用”作為計稅依據的,應當“全額”計稅,不得作任何扣除。
【解釋2】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應適用不同稅目稅率經濟事項的同一憑證,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2)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作為計稅依據。
(3)不記載金額的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專利證、商標注冊證、土地使用證)和輔助性賬簿(企業的日記賬簿、各種明細分類賬簿),以憑證或者賬簿件數作為計稅依據。
【考點17】印花稅的繳納方法
1.根據稅額大小、應稅項目納稅次數多少以及稅源控管的需要,印花稅分別采用“自行貼花、匯貼匯繳和委托代征”三種繳納方法。
2.印花稅應稅憑證應當在書立、領受時即行貼花完稅,不得延至憑證生效日期貼花。
【考點18】煙葉稅
1.煙葉稅在煙葉“收購環節”征收。
2.煙葉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收購煙葉的收購金額,具體包括納稅人支付給煙葉銷售者的煙葉收購價款和價外補貼。價外補貼統一暫按煙葉收購價款的10%計入收購金額。
應納稅額=煙葉收購價款×(1+10%)×20%
【考點19】資源稅的征稅范圍
1.納稅人
(1)資源稅是對在我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生產鹽或者開采應稅礦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征收,“進口”的礦產品和鹽不征收資源稅。
(2)資源稅是對生產鹽或者開采應稅礦產品進行“銷售或者自用”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在“銷售或者自用”時一次性征收,而對“批發、零售”已稅礦產品和鹽的單位和個人不征收資源稅。
2.征稅范圍
(1)原油
【解釋1】應當征收資源稅的原油僅限于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解釋2】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天然氣
【解釋】應當征收資源稅的天然氣僅限于“專門開采”或者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3)煤炭
【解釋】應當征收資源稅的煤炭僅限于“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不包括以“已稅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4)其他非金屬礦:包括包括石墨,硅藻土,高嶺土,螢石,石灰石,硫鐵礦,磷礦,氯化鉀,硫酸鉀,井礦鹽,湖鹽,提取地下鹵水曬制的鹽,煤層(成)氣等
(5)金屬礦:包括稀土、鎢、鉬、鐵礦、金礦、銅礦、鋁土礦、鉛鋅礦、鎳礦、錫礦等
(6)海鹽
3.視同銷售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繳納資源稅。
【消費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視同銷售,在移送使用時納稅(消費稅)。
【考點20】資源稅的稅率
1.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金錠、氯化納初級產品。
2.經過本次資源稅改革后,絕大多數應稅產品實行從價計征的征收方式,只有個別“非金屬礦”(粘土、砂石)存在從量定額計征的情形。
3.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率)標準,代扣代繳資源稅;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率)標準,代扣代繳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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