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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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
1. 罰金
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相應罰金。
2. 剝奪政治權利
(1)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①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②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3)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適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4)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與管制同時執行(即當罪犯管制期滿解除管制時,政治權利也同時恢復)。
(5)對判處徒刑、拘役的犯罪份子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①對判處徒刑、拘役的犯罪份子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②與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時,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例題·單選題】甲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剝奪政治權利。下列對甲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及其起算方法,正確的是( )。(2007年)
A.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5年以下,從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被假釋之日起計算
B.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從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被假釋之日起計算
C.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從有期徒刑開始執行之日起計算
D.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從有期徒刑開始執行之日起計算
【答案】B
【解析】(1)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排除選項CD;(2)選項AB: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適用或者與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適用時,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3. 沒收財產
(1)在沒收財產時,不得以追繳犯罪所得、沒收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來代替或者折抵。
(2)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相關鏈接】行政機關實施查封、扣押時,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3)在判處沒收財產時,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4)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即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負他人的合法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4. 驅逐出境
僅對犯罪的外國人適用,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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