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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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1.登記生效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關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必須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登記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生效條件。
【相關2】以建筑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等不動產設定抵押的,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2)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相關】不動產的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如果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登記,只是抵押權未設立,但不影響抵押合同的生效。
【例題1·單選題】甲擬移民國外,遂與乙訂立合同出售其房屋,并約定乙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后支付價款。后甲取消了移民計劃,并向乙表示不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合同尚未生效
B.合同生效,但是甲有權解除合同
C.合同生效,乙有權要求甲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并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D.合同生效,但乙只能請求甲賠償損失
【答案】C
【例題2·單選題】甲向乙購買房屋一套,并已支付一半價款,剩余價款約定在過戶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后2個工作日內付清。乙在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前反悔,要求解除合同。甲訴至法院,要求乙繼續履行合同。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房屋產權未過戶,合同尚未生效
B.房屋產權未過戶,合同尚未成立
C.合同已經生效,但法院應當判決解除合同,乙賠償甲的損失
D.合同已經生效,乙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答案】D
2.登記對抗
(1)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是否登記,不影響地役權的設立。但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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