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知識點:代扣代繳計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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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繳計稅規定
1. 代扣代繳義務人: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是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2. 代扣代繳的資源范圍:是指收購的除原油、天然氣、煤炭以外的資源稅未稅礦產品。
3. 代扣代繳適用的單位稅額:
(1)獨立礦山、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按照本單位應稅產品稅額、稅率標準。
(2)其他收購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按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產品稅額、稅率標準。
4. 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支付首筆貨款或首次開具支付貨款憑據的當天。
【例題1?單選題】下列對于聯合企業收購未稅礦產品可以采用代扣代繳方式征收管理資源稅的是( )。
A.煤炭
B.原油
C.固體鹽
D.天然氣
【答案】C
【例題2·單選題】2016年初,某省甲銅礦兼并了鄰省乙銅礦,并將其作為下屬非獨立核算生產單位。5月,甲銅礦共計銷售精礦10萬噸,其中60%為乙銅礦移送,選礦比為20%,已知銅礦原礦單位稅額10元/噸。甲銅礦當月在本省應繳納資源稅( )。
A.40萬元
B.100萬元
C.200萬元
D.500萬元
【答案】C
【解析】甲銅礦當月在本省應納的資源稅=10×(1-60%)÷20%×10=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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