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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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生效期限(延緩期限)的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雖然已經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來之前不發生效力,待期限屆至時,才發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在約定的期限到來時,該行為所確定的法律效力消滅。
【解釋】(1)所附的條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如孫某結婚之日);(2)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來一個確定的日期(如2018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個不確定的日期(如孫某死亡之日),但無論是不是一個確定的期限,必然會到來。
【例題1·多選題】甲、乙簽訂一份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如果甲父死亡,則甲將房屋出租給乙居住。下列對該民事法律行為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條件的合同
D.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BD
【解析】該合同屬于附生效期限(死亡之日遲早會到來)的合同,該合同已經成立,但在甲父死亡之前,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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