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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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第二審程序
(一)提起上訴
1. 上訴期
不服行政訴訟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天。
2. 上訴對象
(1)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
(2)未生效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
3. 上訴應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起。
4. 上訴既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提出。
(二)上訴案件的審理
1. 審理方式(《行政訴訟法(2015年修正)》第86條)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2. 審理范圍(《行政訴訟法(2015年修正)》第87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相關鏈接】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
3. 審限(《行政訴訟法(2015年修正)》第88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4. 審理結果(《行政訴訟法(2015年修正)》第89條)
(1)人民法院審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①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②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③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④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3)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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