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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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1)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約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約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后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解釋】對于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權利人知道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2016年調整)
(6)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
(7)合同被撤銷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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