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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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1)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解釋1】所有權人基于其所有權要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物上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解釋2】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故一方當事人就撤銷合同之訴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撤銷合同的訴訟不涉及債權請求權)。
(2)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②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③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④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3.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
【解釋】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例如,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于可撤銷合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1)適用對象不同
①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②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①訴訟時效必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
②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
①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
②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4)期間性質不同
①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
②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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