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證據的認定
【東奧小編】轉眼間,四月已到中旬,正是學習好時節,東奧小編每天為您提供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讓您保持良好學習狀態,TA考生成為東奧學員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識點內容。
證據的認定
1. 原則上,證據只有經過庭審質證并經法庭審查認定,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未經法庭質證和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證據,則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2. 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認定證據,對未予采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
3. 法庭對證據的審查
(1)證據關聯性審查內容
①證據與待證事實是否具有證明關系;
②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
③影響證據關聯性的其他因素。
(2)證據合法性的審查內容
①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②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
③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
(3)證據真實性的審查內容
①證據形成的原因;
②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
③證據是否為原物、原件,復制件、復制品與原物、原件是否相符;
④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
⑤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4. 直接認定(不用質證)
(1)法庭可以直接認定的證據:
①眾所周知的事實;
②自然規律及定理;
③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④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
⑤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
(2)對案件事實的認可
①庭審中,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該事實予以認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②在行政賠償訴訟中,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時,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而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5. 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必須有其他佐證)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或者與一方當事人有不利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不利的證言;
(3)應當出庭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4)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
(5)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6)經一方當事人或者他人改動,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材料;
(7)其他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材料。
6. “就算是真的,也不能用的證據”
(1)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
①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②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③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④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⑥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⑦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⑧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2)人民法院不予采信的證據
①對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行政行為后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
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采用的證據;
③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
④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
⑤對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納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意見:
(A)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
(B)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C)鑒定意見錯誤、不明確或者內容不完整。
(3)已經視為放棄舉證
①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根據。
②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原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7. 對庭審中經過質證的證據,可以當庭認定或在合議庭合議時認定;如法庭發現當庭認定的證據有誤,可以按下列方式糾正:
(1)庭審結束前發現錯誤的,應當重新進行認定;
(2)庭審結束后宣判前發現錯誤的,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更正并說明理由,也可以再次開庭予以認定;
(3)有新的證據材料可能推翻已認定的證據的,應當再次開庭予以確認。
【例題1?多選題】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查( ),屬于對證據真實性的審查。(2010年)
A.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存在親屬關系
B.鑒定結論的作出是否依據科學的方法
C.錄音資料與待證事實是否有關聯
D.復制件證據是否通過欺詐手段獲得
E.行政執法文書上印文的真偽
【答案】ABE
【解析】(1)對證據真實性審查包括:①證據形成的原因(選項BE);②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③證據是否為原物、原件,復制品、復制件與原物、原件是否相符;④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選項A);⑤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2)選項C:關聯性不決定真實性,無關聯性的證據也可以是真實的。(3)選項D:證據取得手段不合法,屬于合法性的問題。
【例題2?單選題】根據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 )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2008年)
A.應當出庭作證而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B.未成年人所作的證言
C.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D.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的證人所作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答案】C
【解析】(1)選項AD屬于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有其他佐證即可作為定案依據);(2)選項B: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點擊查看更多相關考點: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考點:原告的舉證責任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