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訴訟證據的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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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據的質證
1. 當事人提供證據的質證
(1)只有經過庭審質證和審核認定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經合法傳喚,因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除外。
(3)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2. 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質證
(1)經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由申請調取證據的當事人在庭審中出示,并由當事人質證。
(2)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調取該證據的情況進行說明,聽取當事人意見。
3. 證據質證的內容
當事人質證時,主要是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據資格和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的大小進行。
4. 法庭在質證過程中,對與案件沒有關聯的證據材料,應予排除并說明理由。
5. 法庭在質證過程中,準許當事人補充證據的,對補充的證據仍應進行質證。
6. 法庭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除確有必要外,一般不再進行質證。
7. “新證據”
(1)在二審程序中,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當事人對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
【新的證據】①在一審程序中應當準予延期提供而未獲準許的證據;②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依法申請調取而未獲準許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二審程序中調取的證據;③“原告或者第三人”(而非被告)提供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發現的證據。
(2)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因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而提起再審涉及的主要(而非全部)證據,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
【例題?多選題】根據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行政訴訟證據和舉證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被告認為原告的起訴超過期限的,應由被告就此舉證
B.人民法院保全證據時,必須要求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到場
C.被告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依法申請延期提供證據
D.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決的,其提供的證據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E.原告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有利,被告無正當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
【答案】ACE
【解析】(1)選項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此時由被告舉證);(2)選項B:人民法院保全證據時,“可以”(而非應當)要求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到場;(3)選項C: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4)選項D:經合法傳喚,因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審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除外;(5)選項E:原告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有利,被告無正當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這是原告的舉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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