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稅法》答疑精華:以舊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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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以舊換新業務的增值稅、消費稅處理
【回答】
(1)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一般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也就是說,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時是以新貨物的銷售價格為計稅依據,不能扣減舊貨物的價款。
這是因為銷售貨物和購進貨物是兩個不同的業務活動,銷售額與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也是為了嚴格控制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計算征收,防止出現銷售額不實、減少納稅的現象。
(2)對于“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應按照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特例)
這個規定是考慮到金銀首飾比較特殊,因為金銀首飾的保值性好,舊金銀首飾的可利用價值較高,所以對于金銀首飾特殊處理,按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價款征稅。
【鏈接】企業所得稅:銷售商品以舊換新的,銷售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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