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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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
1.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
(1)重大誤解
因重大誤解而為的民事行為,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解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對于合同是否顯失公平進行判斷的時間點,應當是“訂立合同之時”。合同訂立之后發生的情勢變化,導致顯失公平的,不屬于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
(3)乘人之危
①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
(4)欺詐、脅迫
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才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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