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書證和物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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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證和物證
1.書證
(1)書證通過表達或反映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在行政訴訟中,作為書證的文書主要有行政決定書、公證書、證明書、許可證、執照和通知書等。
(2)提供書證的基本要求
①提供書證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于書證的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
②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③提供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④被告提供的被訴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
2.物證
(1)物證是以物品的自然狀態(外形、規格、質量、特征等)來證明案件事實,不帶有任何主觀內容。
(2)提供物證的基本要求
①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證的,應當提供原物;
②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
③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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