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法律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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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法律的形式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2.法律(僅次于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
(1)基本法律:由“全國人大”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
3.法規(guī)
(1)行政法規(guī)(僅次于憲法、法律):由“國務院”制定
(2)地方性法規(guī)(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4.規(guī)章
(1)部門規(guī)章:由“國務院部委及其直屬機構”制定
(2)地方政府規(guī)章:由“省級和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5.司法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
6.國際條約和協(xié)定
【解釋1】我國的法律淵源均表現(xiàn)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
【解釋2】考生應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機關及其效力等級:(1)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同級地方政府規(guī)章;(2)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
【解釋3】一切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2016年新增)
【解釋4】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對“基本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法律,其作出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2016年新增)
【解釋5】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guī)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guī)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沒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的依據,地方政府規(guī)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guī)范。(2016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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