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規范特別納稅調整 這17個細節問題你要知道
11、 企業在關聯交易中應當特別避免的幾種行為?
答:《辦法》強調了稅務機關特別關注的幾種避稅行為,企業在實際的關聯交易中應予以關注,以減少稅收風險。
(一)為境外關聯方從事來料加工或者進料加工等單一生產業務,或者從事分銷、合約研發業務的企業,承擔由于決策失誤、開工不足、產品滯銷、研發失敗等原因造成的應當由關聯方承擔的風險和損失;
(二)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隱匿關聯交易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減少;
(三)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抵消關聯交易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減少。
12、 企業被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后,是否會被實施5年的跟蹤管理?
答:《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四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后,應自企業被調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內實施跟蹤管理。
《辦法》取消了5年跟蹤管理期的規定,強調稅務機關將通過關聯申報審核、同期資料管理和利潤水平監控等手段,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這里包括被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的企業。也就是說,對于被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的企業,稅務機關依然會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而且監控管理期不限于5年。
13、 對于企業自行進行調整的情況,補繳稅款時是否可以按照基準利率加收利息?
答:企業自行調整補稅且主動提供同期資料等有關資料,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不需要準備同期資料但根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的,其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的自行調整補稅按照基準利率加收利息。
14、 企業被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后,有哪些法律救濟途徑?
答:企業被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訴訟,也可以根據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請啟動特別納稅調整相互協商程序。
15、 企業在申請預約定價安排時,如何適用《辦法》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4號,以下簡稱64號公告)?
答:《辦法》是相互協商程序的一般性規定。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所涉相互協商程序的啟動、暫停和終止由《辦法》進行規范,而預約定價安排的談簽根據64號公告的相關規定執行。
需要說明的是,申請雙邊或者多邊預約定價安排的,根據64號公告第八條以及《辦法》第四十八條和五十條的規定,企業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同意提交正式申請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書》,附送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報告,同時向國家稅務總局書面提交《預約定價安排正式申請書》、正式申請報告和《啟動特別納稅調整相互協商程序申請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的,應當書面通知省稅務機關,并告知稅收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送達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的《稅務事項通知書》。
16、 《辦法》關于相互協商程序的規定和《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6號,以下簡稱56號公告)如何銜接?
答:《辦法》不適用于涉及稅收協定條款解釋或者執行的相互協商程序。涉及稅收協定條款解釋或者執行的相互協商程序,按照56號公告的有關規定執行。
17、 《辦法》廢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6號,以下簡稱16號公告),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適用的政策是否存在原則性變化?
答:為方便納稅人的政策執行,《辦法》吸收合并了多個相關文件,并進一步完善。其中,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適用的政策沒有發生原則性變化?!掇k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七條將16號公告的相關內容進一步完善和細化,規定了企業與其關聯方進行無形資產收益分配,以及企業與其關聯方發生勞務交易支付或者收取價款等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應特別關注的是,《辦法》明確以下情形,如果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已稅前扣除的金額全額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一)企業與其關聯方轉讓或者受讓未帶來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使用權而收取或者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
(二)企業向僅擁有無形資產所有權而未對其價值做出貢獻的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
(三)企業以融資上市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資公司,僅因融資上市活動所產生的附帶利益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
(四)企業向其關聯方支付非受益性勞務價款的;
(五)企業向未執行功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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