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規范特別納稅調整 這17個細節問題你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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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稅務師考試報名還有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就將展開,作為一個稅務師考生,在復習備考的同時,也要時刻關注著國家稅務的相關調整,東奧小編通過中國稅務報了解到,稅務總局規范特別納稅調整。
為進一步完善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相關工作,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2017年第6號公告,制定并發布了《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對《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中調查調整、相互協商等內容進行修訂和完善。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與原文件相比,特別納稅調查調整的規定有啥變化?已經申請預約定價安排的企業是否會被特別納稅調查……以下內容東奧會計在線小編通過問答的方式整理出來,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供大家了解學習!
1、 《辦法》關于特別納稅調查調整的規定與原文件相比主要變化是什么?
答:《辦法》吸收G20國際稅改的最新成果,結合我國稅收實踐,對特別納稅調查調整作出進一步完善,具體包括:
(一)進一步規范明確了特別納稅調查調整程序。
(二)增加了無形資產、勞務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
(三)對特別納稅調查中的重要事項予以明確
總體來看,《辦法》對特別納稅調查調整的規定更加清晰透明,內容更加全面,符合新的國際稅收形勢。
2、 已經申請預約定價安排的企業是否會被特別納稅調查?
答:《辦法》規定經預備會談與稅務機關達成一致意見,已向稅務機關提交《預約定價安排談簽意向書》,并申請預約定價安排追溯適用以前年度的企業,或者已向稅務機關提交《預約定價安排續簽申請書》的企業,可以暫不作為特別納稅調整的調查對象。但同時明確預約定價安排未涉及的年度和關聯交易除外,也就是說如果預約定價安排未涉及的關聯交易存在特別納稅調整問題,依然會被特別納稅調查調整。
3、 單一功能虧損企業是否需要準備同期資料?
答: 《辦法》延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強化跨境關聯交易監控和調查的通知》(國稅函〔2009〕363號)的文件精神,規定企業為境外關聯方從事來料加工或者進料加工等單一生產業務,或者從事分銷、合約研發業務,原則上應當保持合理的利潤水平。上述企業如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中的同期資料準備標準,均應就虧損年度準備同期資料本地文檔。稅務機關應當重點審核上述企業的本地文檔,加強監控管理。
4、 什么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已稅前扣除的金額全額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答:《辦法》明確以下情形,如果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已稅前扣除的金額全額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一)企業與其關聯方轉讓或者受讓不能帶來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使用權而收取或者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
(二)企業向僅擁有無形資產所有權而未對其價值創造做出貢獻的關聯方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
(三)企業以融資上市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資公司,僅因融資上市活動所產生的附帶利益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
(四)企業向其關聯方支付非受益性勞務的價款。
(五)企業向未執行功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
5、 對于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是否可以進行特別納稅調整?
答:《辦法》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但如果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直接或者間接導致應稅利潤從我國境內轉移到境外的,稅務機關有權對其進行特別納稅調整。